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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测谎”首次做参考

心理报告书鉴定信用卡
2000-12-17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邓婷 通讯员 刘燕晨 安振颖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确权、返还财物案件,这类案件法院审理过很多,但参考“测谎”结论来定案的,这是第一次。

该案的原告是特新公司,被告王某原是该单位的出纳员,双方因为一个信用卡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公司说,信用卡归公司所有;而王某则说,信用卡是她自己的。这信用卡到底是谁的?

据调查,1995年王某受聘于该公司做出纳,今年3月6日王某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该卡的姓名为王某,王某同时还作为立保人填写了保证书,当天存入该信用卡保证金5000元,存期2年。她又根据要求另存信用卡备用金1000元,手续费66元。第二天特新公司的会计和王某一起带着公司开具的转帐支票向该信用卡内存款50000元,第三天公司决定代表人胡某与王某再次向信用卡内存款50000元,4天后,他们二人又取走20000元。取款后,王某独自携带公司开具的转帐支票向信用卡内存款40000余元。现信用卡存款余额为71000余元,保证金5000余元。

从上述的经过和双方以后提供的证据来看,均不能完全认定信用卡内存款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法庭在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和王某的同意下,对二人进行了“心理测试”,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测谎”。今年11月北京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心理报告书出来了,测试结果为:“被测人胡某所提问题说谎的可能性较大;王某对所提问题没有说谎。”

该案信用卡姓名登记人、保证金存入人、备用金持卡人姓名均为王某,而且上述凭证亦在王某处,法庭在参考“心理测试”结果以及上述证据的情况下,确认王某处的70000;现该卡内资金,以及其名下的保证金归王某所有。

测谎证据在审判案件中证据的应用是近几年使用起来的,测谎证据是指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运用测谎仪器设备记录被测对象在回答所设置的问题时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然后予以分析判断,作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必须看到虽然测谎结果的准确性在不断提高,但测谎证据如同其他证据一样,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测谎证据只能作为证据链条上的一环即间接证据而出现。对这审判人来说,对测谎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在此案中,测谎的结果只能作为定案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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